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735號),並經檢察官起訴(即96年度偵字第6191號、第6192號及第6211號),經合併程序,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壹「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附表貳編號二之物沒收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
一、㈠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於民國93年3月29日以93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院於93年3月30日以93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合併執行1年1月後,於94年2月13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㈡詎丙○○仍不知悔改,僅因缺錢花用,分別為:
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
、地點,各以或踰越牆垣,或持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不具殺傷力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撬壞門把或擊破門窗玻璃,或徒手打開未上鎖之門窗,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附表所列方式竊取他人財物得手。
⒉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1所示方式損壞 楊麗 雪所有鐵窗鐵條,足以生損害於 楊麗雪
㈢嗣於96年11月1日下午2時50分許丙○○損壞楊麗雪鐵窗
鐵條打開玻璃後即為楊麗雪所發覺而逃逸,經楊麗雪記下上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於同年11月4日上午10時許,經警在雲林縣○○鎮○○路25之12號之「火星」網咖店查獲並在其雲林縣○○鎮○○街○○○號208室居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 郭益 維、 鄧炳 權、楊 小宜丁沛汝 、楊麗雪、甲○○、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及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被害人 郭益維曹彩 灼、 鄧炳權楊小 宜、丁沛汝、 蔡采臻 、楊麗雪、 林文章 、甲○○、丁○○、乙○○警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照片61張、警局現場勘查報告3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22日刑紋字第0960042310號、96年5月7日刑紋字第0960066426號、96年6月28日刑紋字第0960096123號指紋鑑定鑑驗書3份、贓物認領保管單
2紙等附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附表一編號
2、3、6、8部分,因被告及被害人均僅能供述竊盜日期,未能確實供明竊盜之詳細時間,是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均認定為白天竊盜,附此說明。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鐵撬1把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形尖,非常銳利;扣案空
氣槍1把雖無殺傷力,但可裝填鋼珠子彈用以擊破玻璃,如持以揮舞、發射,客觀上都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自均屬兇器之一種。又查一般窗戶除多有裝置窗鎖,除防止蚊蠅進入外,亦兼有避免宵小入侵之防閑作用,應屬安全設備。
㈡核被告丙○○事實欄㈡⒈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觸犯法條各欄所載);事實欄㈡⒉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之物罪。
㈢附表一編號2、4、6、7、8部分,因犯罪事實均已提
及侵入行竊,且均經告訴,故均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另事實欄㈡⒉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著手於加重竊盜而未遂,惟查被告實係徒手拉彎鐵窗鐵條後,一打開窗戶便看到房內有人,因被發覺而立即逃逸,難認其在拉彎鐵條時已接近並開始物色財物而已著手為竊盜犯行,否則應能一開始就注意到房內有人,而非拉彎鐵條開窗後才發現,此與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不知道裡面有沒有人,打開窗戶要看看,沒有觀察該戶情形」等語(本院卷第28頁背面)相符,是被告僅著手於竊盜之加重條件,未及著手為竊盜犯行,應論以毀損罪,是起訴法條均應予變更。
㈣又被告所犯如上所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於93年3月29日以93
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院於93年3月30日以93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合併執行1年1月後,於94年2月13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㈥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涉犯附表一
編號2、3、6、7、8、9、10犯罪前,主動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員表明其另涉犯上開竊案,並帶同警方前往其居處搜索,起出附表二等扣案物,有被告之供述及虎尾分局查獲丙○○竊盜案職務報告1份附卷足憑,核與自首規定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㈦爰審酌被告有構成累犯之前科已如前述,其竟因貪圖小利
,多次或徒手或以兇器破壞門窗玻璃方式侵入他人住宅竊盜,造成告訴人心中莫大不安及財物損失,且大部分之贓物均未追回,也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及犯後坦承犯罪,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又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之犯行均於96年4月24日前
,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於裁判時均諭知其宣告刑及按上開量處之宣告刑減得之刑,並與其餘不應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公訴人分別求刑3年6月及1年4月部分,本院認尚屬過重,附此說明。
㈨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查被告前於88年、92年間,即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先後判處竊盜罪刑1年6月、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科處有期徒刑,亦多次入監服刑,然均未能有效遏止被告再犯,於94年2月13日縮刑期滿甫出獄未幾,即於短短10月間再犯下本案附表一10件竊盜行為,且手段大同小異,幾以侵入住宅方式行竊,顯見被告已長期溺於竊盜犯行,而產生不勞而獲之偏差心態,致將竊盜行為視以為常,足認被告已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有重大危害,而被告現年26歲,正值青壯之時,卻未盡其力於正途,反屢次為竊盜犯罪,有矯治其惡習、培育其正確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是檢察官請求本件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為有理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㈩末查扣案附表二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1之物均為被告所
竊取之贓物,非被告所有而為被害人所有,且將來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附表二編號2之物雖因不具殺傷力而非違禁物,然為被告所有,且供擊破門窗玻璃侵入行竊犯罪之用,應予沒收。至附表二編號3之物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其否認與竊盜有何關係,供稱係修理車子使用之物,而觀諸卷內行竊或徒手打開沒有鎖上之門窗或以附表二編號2之空氣槍擊破玻璃入內行竊,未有以其他工具行竊之案件,難認確係供竊盜所用,故不予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
1項第1、2、3款、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段│竊取物品│觸犯法條(刑法)│所犯罪名及處罰│├──┼─────┼──────┼───┼────────┼─────┼─────────┼────────┤│1│96年2月12│臺中縣龍井鄉│甲○○│自隔壁空屋2樓攀│甲○○之名│第320條第1項│竊盜,累犯,處有│││日下午11時│龍泉村沙田路││爬進入該公司2樓│碁電腦螢幕││期徒刑叁月,減為│││至12時間│5段425號之「││後,打開未上鎖之│1個(價值││有期徒刑壹月又拾││││長泰」企業公││鋁門入內│約新臺幣【││伍日。││││司│││下同】│││││││││3,000元)│││││││││及部分零錢│││││││││得手│││├──┼─────┼──────┼───┼────────┼─────┼─────────┼────────┤│2│96年2月16│雲林縣虎尾鎮│郭益維│持可供兇器使用之│郭益維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日白天某時│興南里興南││不具殺傷力空氣槍│之桌上型電│3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519號郭益維││1把(槍枝管制編│腦3組、手│第306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住處││號0000000000號)│機3支及現││刑陸月,減為有期││││││,踰越牆垣,以空│金6,000元│(有自首)│徒刑叁月。扣案附││││││氣槍擊破並踰越窗│(總計損失││表二編號2之物沒││││││戶,無故侵入郭益│約80,000元││收之。││││││維住宅│)得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3│96年3、4月│雲林縣虎尾鎮│ 曹彩灼 │持上開兇器空氣槍│曹彩灼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毀壞門扇│││間某日白天│ 穎川里頂湳 ││1把,擊破門窗入│之紅包袋4│、3款│竊盜,累犯,處有│││某時│137之2號曹彩││內(侵入住居未據│個(約80││期徒刑肆月,減為││││灼住處││告訴)│元)得手│(有自首)│有期徒刑貳月。扣│││││││││案附表二編號2之│││││││││物沒收之。│├──┼─────┼──────┼───┼────────┼─────┼─────────┼────────┤│4│96年4月14│臺中縣沙鹿鎮│丁○○│撿拾鄰近工地足供│丁○○行動│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日白天某時│福興里福至路││兇器使用之鐵撬並│電話(門號│3款│竊盜,累犯,處有││││80巷35號││攜帶該鐵撬自隔壁│000000000│第306條第1項│期徒刑捌月,減為││││││攀爬至4樓後,以│號)1支、││有期徒刑肆月。││││││該鐵撬撬開毀損門│鑽戒1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把後,無故侵入戴│鑽石鍊1條││,累犯,處有期徒││││││ 玉玲 住宅│及飾品(約││刑叁月,減為有期│││││││100,000餘││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元)得手││。│├──┼─────┼──────┼───┼────────┼─────┼─────────┼────────┤│5│96年5月19│臺中縣沙鹿鎮│乙○○│徒手打開未上鎖之│乙○○之伴│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日凌晨1時│中興路之「天││貨櫃屋窗戶後踰越│唱機1組(││,累犯,處有期徒│││至2時間│香」檳榔攤貨││窗戶攀爬入內│含主機、擴││刑柒月。││││櫃屋│││大機、DVD│││││││││放映機)現│││││││││金數百元得│││││││││手│││├──┼─────┼──────┼───┼────────┼─────┼─────────┼────────┤│6│96年10月6│雲林縣虎尾鎮│鄧炳權│持上開兇器空氣槍│鄧炳權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毀越安全│││日白天某時│平和里大成十││1把,擊破並踰越│之現金600│3款│設備竊盜,累犯,││││九街6號鄧炳││窗戶後侵入鄧炳權│元得手。│第30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權住處││住宅內│(後領回││。扣案附表二編號│││││││150元)│(有自首)│2之物沒收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7│96年10月19│雲林縣土庫鎮│ 楊小宜 │持上開兇器空氣槍│楊小宜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日上午7時│石廟里復興10││踰越牆垣、擊破並│現金│3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許│之140號楊小││踰越窗戶,侵入楊│20,000元、│第306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宜住處││小宜住宅內│金耳環1對││刑陸月。扣案附表│││││││、香水2瓶│(有自首)│二編號2之物沒收│││││││及保養品等││之。│││││││物(總價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約30,000元││,累犯,處有期徒│││││││)得手。││刑貳月。│├──┼─────┼──────┼───┼────────┼─────┼─────────┼────────┤│8│96年10月20│雲林縣虎尾鎮│丁沛汝│持上開兇器空氣槍│丁沛汝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2、│攜帶兇器毀越安全│││日白天某時│平和 里成德 三││破壞並踰越窗戶,│之鑽石、金│3款│設備竊盜,累犯,││││街45號丁沛汝││侵入丁沛汝住宅│飾、手錶、│第30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月。││││住處│││現金30,000││扣案附表二編號2│││││││元及其他生│(有自首)│之物沒收之。│││││││活用品(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約200,000││,累犯,處有期徒│││││││元)得手(││刑貳月。│││││││後領回鑽石│││││││││1顆及黑色│││││││││手錶1支)│││││││││。│││├──┼─────┼──────┼───┼────────┼─────┼─────────┼────────┤│9│96年10月26│雲林縣虎尾鎮│蔡采臻│徒手自2樓侵入蔡│蔡采臻所有│第321條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日下午7時│平和里大成五││采臻住宅│之金項鍊1││盜,累犯,處有期│││許│街25之1號蔡│││條得手。│(有自首)│徒刑伍月。│├──┼─────┼──────┼───┼────────┼─────┼─────────┼────────┤│10│96年11月1│雲林縣虎尾鎮│林文章│持上開兇器空氣槍│林文章所有│第321條第1項│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日下午9時│平和里成德街││踰越牆垣並擊破並│之筆記型電│第1、2、3款│毀越安全設備於夜│││30分許│135號林文章││踰越窗戶玻璃後侵│腦、液晶電││間侵入住宅竊盜,││││住處││入林文章住宅│視、桌上型│(有自首)│累犯,處有期徒刑│││││││無線電、桌││柒月。扣案附表二│││││││上型電腦各││編號2之物沒收之│││││││1台、電源││。│││││││供應器1個│││││││││得手。│││├──┼─────┼──────┼───┼────────┼─────┼─────────┼────────┤│11│96年11月1│雲林縣虎尾鎮│楊麗雪│以徒手將楊麗雪住││第354條│損壞鐵窗鐵條,足│││日下午2時│安慶里民主六││處鐵窗之鐵條拉彎│││以生損害於他人,│││50分許│路23號楊麗雪││之方式,損壞楊麗│││累犯,處有期徒刑││││住處後方防火││雪所有鐵窗鐵條,│││叁月。││││巷││足以生損害於楊麗│││││││││雪。││││└──┴─────┴──────┴───┴────────┴─────┴─────────┴────────┘附表二┌──┬──────────────┬─────────┬──┐│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沒收│├──┼──────────────┼─────────┼──┤│1│項鍊鑽石墜3個、項鍊2條(含│為被告所竊取之贓物│否│││墜子)、手錶2只、手機2支、│,非被告所有而為被││││舊50元硬幣3個、舊1元硬幣3個│害人所有,且將來應││││、舊5元硬幣24個、玉手鐲1只、│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日幣1,000元鈔1張、日幣500│收。││││元鈔1張、印度幣50元鈔1張、│││││港幣50元鈔1張、港幣10元硬幣│││││1個、人民幣10元鈔1張、手鍊│││││1條│││├──┼──────────────┼─────────┼──┤│2│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槍枝│雖因不具殺傷力而非│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鋼珠│違禁物,然為被告所││││子彈1包│有,且供擊破門窗玻│││││璃侵入行竊犯罪之用│││││,應予沒收。││├──┼──────────────┼─────────┼──┤│3│電動螺絲起子1支、一般用螺絲│被告所有之物,惟其│否│││起子1套、扳手3支及螺絲起子│否認與竊盜有何關係││││2支、虎頭鉗3支│,供稱係修理車子使│││││用之物,查卷內行竊│││││或徒手打開沒有鎖上│││││之門窗或以附表二編│││││號2之空氣槍擊破玻│││││璃入內行竊,未有以│││││其他工具行竊之案件│││││,難認左列工具確係│││││供竊盜所用,故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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