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通知原告補正,並於97年6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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