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曾瓊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複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就位於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夢時代購物中心六樓第F6D01a號櫃位,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0三年十二月四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鼎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為劉立恩,嗣該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決議解散,並選任劉立恩為清算人,而於同年4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上開函文及漢鼎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227-230頁),堪信為真,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劉立恩於104年7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25-226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即反訴原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正公司)主張兩造間於98年12月5日簽立之「夢時代購物中心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由漢鼎公司向其承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號夢時代購物中心6樓第F6D01a號櫃位(總面積1599.4坪,下稱系爭櫃位),漢鼎公司違反系爭租約應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之約定,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9,188,120元、訴訟及律師費用417,500元,且因漢鼎點交系爭櫃位時,有器材短少及損壞共計1,112,566元、裝潢毀損309,556元,扣除置放之押租金1,100,000元,依系爭租約第15條第2項、第4項後段、第23條第2項第5款約定,請求漢鼎公司賠償19,927,742元,據此提起反訴,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及攻擊防禦方法相互牽連,且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世界健身公司)前於95年12月25日與統正公司簽訂「夢時代購物中心租賃契約書」,向統正公司承租位於系爭櫃位,以經營「WorldGym」品牌之夢時代旗艦店健身俱樂部(下稱「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嗣於98年12月間因經營所需,兩造與世界健身公司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三方協議),以換約方式約定由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則於原址繼續經營;兩造另於98年12月5日簽立系爭租約,約定由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至103年12月4日止。三方均明知且同意前開安排係為確保系爭櫃位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經營不中斷,且於98年12月迄103年12月4日止繼續維持「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之營運,由世界健身公司繼續提供「WorldGym」會員相關健身服務,包括就相關健身商品或服務之消費對消費者開立發票、就系爭櫃位之營業申報稅捐等,並由世界健身公司按月給付租金予統正公司,此均為統正公司明知且同意,世界健身公司於系爭櫃位提供之商品、服務及為此所開立之發票,均符合兩造及三方之同意及安排,詎統正公司分別於102年9月16日、102年10月31日以存證信函主張漢鼎公司違反系爭租約應以漢鼎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之約定,並據此主張將終止系爭租約,更於103年2月11日以存證信函稱將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惟統正公司早已同意並知悉「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係由世界健身公司就健身商品及服務開立發票之安排,卻藉詞主張終止系爭租約,且由實際提供商品及服務之世界健身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始符合保護消費者之精神及稅法之相關規定,統正公司顯係因同集團之健身俱樂部欲另覓場館經營,刻意尋隙宣稱漢鼎公司違反租約,欲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統正公司主張提前終止系爭租約,顯與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有違,洵屬無據,致漢鼎公司使用系爭櫃位之合法性存在不安之狀態,是漢鼎公司提起本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為此,爰依系爭租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基於98年12月5日簽訂之系爭租約,就系爭櫃位自98年12月5日起至103年12月4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世界健身公司前自95年12月25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向統正公司承租系爭櫃位經營「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惟世界健身公司積欠統正公司租賃物裝修費1,600萬元、租金及相關費用7,203,391元及工程費用260萬元,合計共25,803,391元,統正公司擬終止與世界健身公司間租賃契約之際,因漢鼎公司向統正公司表達有意接續世界健身公司承租系爭櫃位並承擔世界健身公司對統正公司之債務,統正公司遂與漢鼎公司及世界健身公司簽訂系爭三方協議,依系爭三方協議,系爭櫃位出租人為統正公司,承租人變更為漢鼎公司,健身俱樂部改由漢鼎公司經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漢鼎公司仍以「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之名稱對外營業,世界健身公司應將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必要權利移轉或授權漢鼎公司。又依兩造間之系爭租約,漢鼎公司本應以自身名義對外開立發票,且以「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名稱對外營業,詎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均係以世界健身公司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統正公司從未知悉或同意漢鼎公司以世界健身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統正公司係於系爭租約履行4年餘後,因漢鼎公司與會員間消費爭議始悉上情,漢鼎公司所為顯與系爭租約第9條第9項第2款第⑴目約定應以漢鼎公司為發票開立人有違,統正公司乃先後於102年9月16日、102年10月31日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將依系爭租約第23條第1項第3款之約定終止兩造間系爭租約,兩造並分別於102年10月9日、同年11月6日召開協商會議,漢鼎公司均自承其確有違約情事,並承諾盡速改善,惟漢鼎公司歷經數月均未改善,統正公司始於103年2月1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又契約終止係屬形成權依意思表示,一經送達漢鼎公司即發生契約終止之效力,系爭租約即已合法終止,是漢鼎公司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世界健身公司前於95年12月25日與統正公司簽訂「夢時代購
物中心租賃契約書」,向統正公司承租系爭櫃位經營「Worl
dGym」夢時代旗艦店。嗣因經營所需,於98年12月間由兩造與世界健身公司簽訂系爭三方協議,以換約方式約定由漢鼎公司出面承租系爭櫃位,繼續以「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名稱於原址繼續經營;兩造另於98年12月5日簽訂系爭租約,由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至103年12月4日。㈡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由
世界健身公司負責經營,由世界健身公司繼續提供「WorldGym」會員相關健身服務,包括就消費者購買之相關健身商品或服務開立發票、就系爭櫃位之營業申報稅捐等,並由世界健身公司按月開立支票給付租金予統正公司。
㈢統正公司以「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未依系爭租約之約定
由漢鼎公司為發票開立人為由,先後於102年9月16日以高雄君毅郵局第138號存證信函、102年10月31日高雄西甲郵局第433號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限期改善,兩造並分別於102年10月9日、同年11月6日召開協商會議,統正公司嗣以漢鼎公司未改善為由,於103年2月11日以高雄君毅郵局第18號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不合法,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約存續至103年12月4日止等情,為統正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本件有無確認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㈡統正公司主張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是否合法?漢鼎公司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約存續至103年12月4日止,有無理由?㈠本件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
1.按權利保護要件,係指當事人對法院請求為有利於己之本案判決所必要之要件,所謂本案判決,係指法院對於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決而言。蓋原告必須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法院始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若其訴訟標的非屬適合利用訴訟解決之客體或有其他更適當之權利救濟方法,即無權利保護必要。又關於權利保護要件,於確認之訴即為「確認利益」,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甚明。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漢鼎公司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存在或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11判決要旨參照)。
2.經查,本件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不合法,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賃關係持續至103年12月4日始因租期屆滿而終止,為統正公司所否認,因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賃期間為何,攸關漢鼎公司自103年3月14日起至同年12月4日之期間占用系爭櫃位是否合法,及漢鼎公司未於103年3月14日點交系爭櫃位予統正公司是否違反系爭租約之約定致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情,是以,漢鼎公司之私法上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明確非不得以確認之訴予以排除,是揆諸前揭判例要旨,即應認漢鼎公司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並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㈡統正公司主張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是否合法?漢鼎公司主張
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約存續至103年12月4日止,有無理由?
1.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在私法領域內,當事人依其意思所形成之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權利人雖得自由決定如何行使其基於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惟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倘其履行權利人所告知之義務,權利人即不欲行使其權利,如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在義務人履行其所告知之義務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發展而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不能發生應有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要旨可參)。
2.經查,兩造及世界健身公司三方簽署之系爭三方協議第8條約定:「乙方(下稱世界健身公司)世界健身公司依原租約經營租賃物所需之全部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必要之權利已全數合法移轉或授權丙方(下稱漢鼎公司);漢鼎公司接續世界健身公司承租租賃物後,仍應以「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之名稱對外營業;惟甲(下稱統正公司)、漢鼎公司之間關於租賃物之租賃條件,應由漢鼎公司、統正公司雙方另行簽署租賃契約以為遵守之依據」等語,另兩造間簽立之系爭租約第9條第9項第2款第⑴目約定:漢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以漢鼎公司為發票開立人等語,及同租約第23條第1項第3款約定:漢鼎公司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未能於統正公司要求期限內補正完全時,統正公司得單方不經通知逕為終止租約等語,有系爭三方協議及系爭租約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0、26頁),是依據上開契約之約定,足認兩造締結系爭三方協議及系爭租約時,係約定漢鼎公司向統正公司承租系爭櫃位,並由漢鼎公司承接世界健身公司在系爭櫃位之經營,以「WorldGym世界健身俱樂部」之名稱對外經營健身相關事業。而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負責經營,由世界健身公司繼續提供「WorldGym」會員相關健身服務,並以世界健身公司之名義就消費者購買之相關健身商品或服務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捐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漢鼎公司確有未依上開約定於系爭櫃位實際經營並以自己名義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之情,固堪認定。
3.惟漢鼎公司主張其承租系爭櫃位後,統正公司知悉系爭櫃位仍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經營一節,統正公司雖予否認,但觀諸漢鼎公司提出於103年1月17日列印之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6樓運動休閒區簡介網頁,仍記載:「WorldGym,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來自美國,中南部最大美式連鎖健身俱樂部,夢時代旗艦店,創始會員招募中」等語(本院卷一第44頁),且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系爭櫃位每月之租金均係由世界健身公司開立支票支付予統正公司,並非由漢鼎公司支付租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況統正公司曾於104年3月18日本件準備程序期日自承知悉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仍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系爭櫃位一情(本院卷二第32-33、42頁),是以,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知悉系爭櫃位由其承租後,仍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經營等情,尚屬有據。
4.統正公司雖辯稱:上開網頁簡介係未更新之舊資料,而由世界健身公司支付租金係因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且漢鼎公司承擔世界健身公司之前積欠之債務,世界健身公司是否代繳漢鼎公司之租金非其得過問云云,然本院審酌兩造係於98年12月5日即簽立系爭租約,且統正公司經營之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係高雄地區極富盛名及規模之購物中心,其內部對夢時代購物中心內各專櫃之異動及網頁之更新,定有專責人員負責定期更新,倘統正公司主觀上認定系爭櫃位中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係由漢鼎公司實際經營,其內部人員自會於簽立系爭租約後儘速更新夢時代購物中心之樓層簡介網頁,以免誤導消費者,致日後有產生消費糾紛之虞,但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迄103年1月17日止仍於網頁上刊登「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係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此時距離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已逾4年,此與常情顯然有違,衡情當係因統正公司實際知悉在系爭櫃位經營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係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故認無庸更新上開網頁,是統正公司辯稱上開網頁資料係漏未更新之舊資料云云,尚難採信;另統正公司稱世界健身公司係因漢鼎公司替其承擔債務,故代替漢鼎公司清償租金債務乙點,為漢鼎公司所否認,且統正公司亦未提出曾向漢鼎公司確認由世界健身公司支付租金原由之相關資料以實其說,故其此部分所辯,亦難採認。據此,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於簽立系爭租約後,實際知悉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一節,應堪採信。
5.又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因知悉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由世界健身公司經營,故已知悉並同意以世界健身公司名義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乙節,固為統正公司所否認。但按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第3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既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經營並提供會員服務,其即為系爭櫃位之營業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世界健身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6月11日財高國稅鎮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62頁),可知在系爭櫃位經營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應以世界健身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始符合營業稅法等之相關規定。
6.又漢鼎公司若欲將系爭櫃位之發票開立人由原先之營業人世界健身公司改為漢鼎公司,即須以漢鼎公司名義申請設籍課稅登記,並需統正公司配合提供房東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始得向稅捐機關申請一情,兩造未予否認,且觀諸統正公司提出之其公司人員 林冠寧 於103年1月24日寄發予漢鼎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恩之電子郵件,其內容記載:據向本公司財務部瞭解,設籍課稅申請僅需房東同意書及雙方租約即可,請儘速提供同意書予本公司進行用印等語(本院卷一第218頁),亦可知悉。則本院衡酌統正公司係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之經營者,其對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自當知之甚詳,且亦明知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係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經營,統正公司自當知曉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因「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之營業人仍為世界健身公司,為符合上開稅法規定,仍應以世界健身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且漢鼎公司迄統正公司以102年9月16日、102年10月31日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限期改善未以漢鼎公司名義為開立發票人前,從未要求統正公司配合提出房東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以辦理變更營業人之設籍登記等情,兩造均未表示爭執,足認統正公司應可知曉漢鼎公司並未辦理設籍課稅登記,是漢鼎公司自無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之可能。據此,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在簽立系爭租約後已知悉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係以世界健身公司名義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亦屬有憑;統正公司否認知悉上情,要不足採。
7.再者,系爭租約及系爭三方協議雖約定應由漢鼎公司向統正公司承租系爭櫃位,並實際經營在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如有違反時,統正公司得單方終止系爭租約,但兩造於98年12月5日簽立系爭租約後,統正公司既知悉系爭櫃位上之「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仍由世界健身公司實際經營,並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但於102年9月12日前未曾通知漢鼎公司改善,且亦持續收受由世界健身公司支付之系爭櫃位租金,此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斟酌統正公司於查知漢鼎公司違反上開約定時,本可立即終止系爭租約,卻於系爭租約簽立後近4年期間一再容忍上開違約情事繼續發生,並持續收取非承租人之世界健身公司給付之租金,類此情形,應足以引起漢鼎公司之正當信任,以為統正公司在持續收取世界健身公司繳納之系爭櫃位租金後即不欲行使其契約終止權。
8.復參酌統正公司於102年9月12日第1次以前揭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限期改善後,兩造間就漢鼎公司前揭違約之改善方式進行持續協商,此有兩造102年10月9日、同年11月6日會議紀錄及往來之電子郵件附卷可考(本院卷一第203-204、214-218、278-280頁),而觀諸前揭兩造協商期間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可見漢鼎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恩於103年1月22日曾以電子郵件通知統正公司員工林冠寧,請其依當日會議內容提供漢鼎公司向統正公司承租系爭櫃位之使用執照影本、最近期之房屋稅單影本及房東同意書,以協助漢鼎公司辦理設籍課稅登記,林冠寧於同年月23日回覆將儘速辦理,劉立恩復於103年1月24日再通知林冠寧將於統正公司提出必要文件後2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籍課稅登記,林冠寧於同日回覆設籍課稅申請僅需房東同意書,請漢鼎公司提供統正公司同意書用印等語,嗣漢鼎公司於103年1月29日將同意書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予林冠寧後,林冠寧復於103年2月1日回覆劉立恩稱同意書有修改,請漢鼎公司確認後蓋上大小章寄回統正公司,統正公司將於用印後儘速寄回等語,足見於103年1月間漢鼎公司已同意改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惟因需辦理設籍登記,而請求統正公司協助辦理,統正公司亦允諾配合,堪認此際漢鼎公司已因統正公司之承諾,而正當信任統正公司於漢鼎公司同意辦理設籍課稅登記後即不再行使其終止權,但統正公司卻於103年2月1日通知漢鼎公司確認同意書內容後,未待漢鼎公司寄送同意書予統正公司用印,即於同年月11日以前揭存證信函通知漢鼎公司終止系爭租約,足令漢鼎公司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而悖於誠信原則,參諸前揭說明,自不能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9.從而,漢鼎公司主張統正公司以漢鼎公司未以其名義為發票開立人為由,行使系爭租約終止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生效力,應可採取。統正公司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既不生效力,漢鼎公司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賃關係存續至103年12月4日止,自屬有據,而堪採認。
五、綜上所述,漢鼎公司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櫃位之租賃關係自98年12月5日起至103年12月4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三方協議第8條之約定,漢鼎公司承租系爭櫃位後,仍應以「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名稱對外營業,兩造並另行簽署系爭租賃契約以為遵守之依據,而依系爭租約,漢鼎公司應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惟統正公司於102年9月間發現漢鼎公司違反上開約定,隨即通知改善,但漢鼎公司並未改善,統正公司乃於103年2月11日通知漢鼎公司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是系爭契約已合法終止,然系爭租約終止後,漢鼎公司仍占用系爭櫃位不還,且系爭櫃位於103年12月5日點交返還時,雙方共同清點確認有如附表一所示儀器設備缺損及附表二所示裝潢毀損之情形,漢鼎公司應給付違約金19,188,120元、終止租約後產生之訴訟及律師費用417,500元、器材短少及損壞1,112,566元、系爭櫃位裝潢損壞309,556元,共計21,027,742元,以漢鼎公司交付之押租金1,100,000元抵充後,統正公司尚得請求19,927,742元,為此爰依系爭租約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5款、第15條第4項後段約定,提起反訴,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9,927,74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租約係於103年12月5日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反訴原告於103年年末始通知世界健身公司及反訴被告進行點交事宜,未通知反訴被告於「103年3月14日或之後」到場進行租賃物及動產設備租賃物之點交及返還作業,故反訴被告並無未依通知配合點交之情,且反訴被告亦無違約,反訴原告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自103年3月15日起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本件訴訟及律師費用,顯屬無據;另依系爭租約所附財產附錄所示,該目錄內之器材係自98年8月24日製作財產目錄至103年12月4日交還反訴原告,均已超過5年之耐用年限,系爭櫃位裝潢損壞部分亦同,故反訴原告主張短少及損壞之器材及裝潢,均已因超過耐用年限致殘值為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替其更新器材,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反訴原告因本件訴訟及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264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共支出律師報酬417,500元。
㈡附表一所示器材均係世界健身公司於96年3月30日進駐統一
夢時代購物中心,於系爭櫃位開設「WorldGym」夢時代旗艦店時所購入。
㈢系爭櫃位中有如附表一(除編號14、27外)所示器材缺損,
及如附表二所示裝潢毀損,其品項、數量及單價均如附表一、二所示,惟均已逾兩造約定之5年耐用年限,殘值皆為零。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統正公司主張漢鼎公司未於103年3月14日系爭租約終止時將系爭櫃位返還統正公司,應依系爭租約第23條第2項第1款第2目、同條項第5款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報酬,且點交系爭櫃位時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器材或裝潢短少及損壞之情,應賠償毀損費用等情,為漢鼎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統正公司主張漢鼎公司違反系爭租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因終止租約產生之律師報酬,有無理由?金額若干?㈡統正公司主張漢鼎公司點交時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器材及裝潢有缺損,請求賠償損失,有無理由?金額若干?㈠統正公司主張漢鼎公司違反系爭租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及因訴訟產生之律師報酬,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1.經查,兩造於系爭租約第15條第2項約定:若漢鼎公司未於租約期滿或終止時,依統正公司通知到場配合進行租賃物及動產設備租賃物之點交及返還作業,視為漢鼎公司佔屋不還,統正公司得逕依第16條約定辦理等語;同約第16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時,反訴被告未依第15條之約定返還租賃物及動產設備租賃物,統正公司得準用第23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向反訴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漢鼎公司並應負擔統正公司因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失等語;同約第23條第2項第1款第2目及第5款約定:統正公司依第23條第1項終止契約時,得向漢鼎公司方請求:1.自契約終止日起至漢鼎公司返還租賃物及動產設備租賃物之日止,漢鼎公司應支付統正公司之懲罰性違約金:⑵營業抽成計算型:按第9條第1項第1款年目標營業額計算抽成租金加上本契約其他原應付之費用及款項,依實際天數比例乘上3倍計算。5.訴訟及律師費用等情,有系爭租約附卷可憑,則依上開約定,堪認統正公司得請求漢鼎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費用之前提,乃係統正公司合法終止租約後,漢鼎公司未依系爭租約第15條第2項之約定於系爭租約終止時返還系爭櫃位。
2.又統正公司以漢鼎公司違反系爭租約應以反訴被告為發票開立人之約定為由,主張於103年3月14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但因其提前終止系爭租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生效力,故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存續至103年12月4日止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漢鼎公司有權使用系爭櫃位至系爭租約租期屆滿之日即103年12月4日止,無於103年3月14日返還系爭櫃位予反訴原告之義務,則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於103年3月14日返還系爭櫃位卻未返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報酬費用云云,難認有理,不應准許。
㈡統正公司主張漢鼎公司點交系爭櫃位時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器材及裝潢之缺損,請求賠償損失,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1.而查,系爭三方協議第2條約定:世界健身公司同意將其所有、附著於系爭櫃位之全部裝潢、設施、改良物等附著物,以及世界健身公司於系爭櫃位內之全部器材、硬體設施等全部動產及權利,以含稅總價1,900萬元出售予反訴原告等語;又系爭租約第15條第4項約明:反訴被告為系爭租約之搬遷或維修時所造成租賃物或商場之損害,或交還之物品有毀損滅失之情況時,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等語,有前揭系爭三方協議書及系爭租約在卷可參,是依上開約定,系爭櫃位內之裝潢及器材等均係反訴原告所有,反訴被告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系爭櫃位予反訴原告時,若系爭櫃位中之裝潢或器材有缺損之情,反訴被告應就反訴原告因系爭櫃位之裝潢或器材缺損產生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2.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惟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同法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統正公司主張有如附表一編號14、27所示品項之缺損乙點,為漢鼎公司所否認,復未見統正公司舉證以實其說,故統正公司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不足採信。另漢鼎公司於103年12月4日將系爭櫃位返還予統正公司時,系爭櫃位中之器材有如附表一除編號14、27所示項目外之器材短少及毀損,且系爭櫃位之裝潢亦有附表二所示項目之毀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實,然此部分之器材及裝潢均已逾兩造約定之5年使用年限,殘值為零一情,同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如前述,是雖反訴被告返還系爭櫃位時此部分器材及裝潢有缺損之情,因其返還時器材及裝潢之殘值均為零,亦難認統正公司受有損害,是故,統正公司主張附表一、二所示器材及裝潢有缺損,請求漢鼎公司賠償或回復原狀,難認有理,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統正公司依據系爭租約之約定,請求漢鼎公司給付19,927,74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既為統正公司敗訴之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叁、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聖章附表一┌─┬──────────┬─────┬──┬────┬─────┬───┬────┐│項│名稱│短少/毀損│單位│單價│金額│備註1│備註2││次││數量││││││├─┼──────────┼─────┼──┼────┼─────┼───┼────┤│5│包膠鐵片2.5KG│7│片│40│280│損壞│殘值│├─┼──────────┼─────┼──┼────┼─────┼───┼────┤│6│包膠鐵片5KG│7│片│80│560│損壞│殘值│├─┼──────────┼─────┼──┼────┼─────┼───┼────┤│7│包膠鐵片10KG│4│片│160│640│損壞│殘值│├─┼──────────┼─────┼──┼────┼─────┼───┼────┤│11│包膠啞鈴55~100LBS│1│組│15,500│15,500│損壞│殘值│├─┼──────────┼─────┼──┼────┼─────┼───┼────┤│12│跑步機│8│台│3,000│24,000│損壞│殘值│├─┼──────────┼─────┼──┼────┼─────┼───┼────┤│13│專業飛輪腳踏車│3│台│1,500│4,500│損壞│殘值│├─┼──────────┼─────┼──┼────┼─────┼───┼────┤│14│划船功能儀│2│台│37,825│75,650│損壞│取得成本│├─┼──────────┼─────┼──┼────┼─────┼───┼────┤│15│TheStep有氧階│1│台│3,000│3,000│缺少│取得成本│├─┼──────────┼─────┼──┼────┼─────┼───┼────┤│17│鐵片放置架│4│台│500│2,000│缺少│殘值│├─┼──────────┼─────┼──┼────┼─────┼───┼────┤│18│奧林匹克胸推架│1│台│2,000│2,000│缺少│殘值│├─┼──────────┼─────┼──┼────┼─────┼───┼────┤│20│奧林匹克上斜式胸推架│1│台│2,000│2,000│缺少│殘值│├─┼──────────┼─────┼──┼────┼─────┼───┼────┤│21│平臥椅│1│台│1,000│1,000│缺少│殘值│├─┼──────────┼─────┼──┼────┼─────┼───┼────┤│22│直立式健身車│1│台│1,000│1,000│缺少│殘值│├─┼──────────┼─────┼──┼────┼─────┼───┼────┤│23│踏步機│1│台│2,000│2,000│缺少│殘值│├─┼──────────┼─────┼──┼────┼─────┼───┼────┤│24│下斜訓練椅│1│台│18,334│18,334│缺少│取得成本│├─┼──────────┼─────┼──┼────┼─────┼───┼────┤│25│腿部伸張機│1│台│93,563│93,563│缺少│取得成本│├─┼──────────┼─────┼──┼────┼─────┼───┼────┤│26│三層式十付裝啞鈴架│1│台│19,329│19,329│缺少│取得成本│├─┼──────────┼─────┼──┼────┼─────┼───┼────┤│27│升降式循環訓練機│6│台│91,429│548,572│缺少│取得成本│├─┼──────────┼─────┼──┼────┼─────┼───┼────┤│28│ASUSPC│1│台│14,900│14,900│損壞│取得成本│├─┼──────────┼─────┼──┼────┼─────┼───┼────┤│29│8鍵顯示型功能話│5│台│2,063│10,317│損壞│取得成本│├─┼──────────┼─────┼──┼────┼─────┼───┼────┤│30│AV效能擴大器/250W高│1│台│14,702│14,702│損壞│取得成本│││功率│││││││├─┼──────────┼─────┼──┼────┼─────┼───┼────┤│31│29吋彩色電視機│6│台│13,062│78,374│損壞│取得成本│├─┼──────────┼─────┼──┼────┼─────┼───┼────┤│32│15"全頻液晶電視│20│台│8,682│173,640│損壞│取得成本│├─┼──────────┼─────┼──┼────┼─────┼───┼────┤│33│無線麥克風主機│1│台│6,706│6,706│損壞│取得成本│├─┼──────────┼─────┼──┼────┼─────┼───┼────┤│││││總計│1,112,566│││└─┴──────────┴─────┴──┴────┴─────┴───┴────┘附表二┌──┬─────────────┬──┬───┬────┬────┬──────┐│項目│名稱及說明│單位│數量│單價│合計│備註│├──┼─────────────┼──┼───┼────┼────┼──────┤│一│熱泵機房配電盤一次電復原││││││├──┼─────────────┼──┼───┼────┼────┼──────┤│1│14mm2XLPE線│M│48│51│2,448│不含盤內配備│├──┼─────────────┼──┼───┼────┼────┼──────┤│2│五金另料│式│1│500│500││├──┼─────────────┼──┼───┼────┼────┼──────┤│3│拉線結線工資│工│2│1850│3,700││├──┼─────────────┼──┼───┼────┼────┼──────┤│4│5.5mm2PVC線│M│12│15│180││├──┼─────────────┼──┼───┼────┼────┼──────┤│二│男女生淋浴室之冷熱水混合龍││││││││頭復原││││││├──┼─────────────┼──┼───┼────┼────┼──────┤│1│冷熱水混合龍頭組│組│32│1560│49,920││├──┼─────────────┼──┼───┼────┼────┼──────┤│2│復原工資│組│32│250│8,000││├──┼─────────────┼──┼───┼────┼────┼──────┤│3│五金另料│組│32│120│3,840││├──┼─────────────┼──┼───┼────┼────┼──────┤│三│員工廁所男生小便斗一處不通││││││├──┼─────────────┼──┼───┼────┼────┼──────┤│1│管路檢查及疏通工資│工│2│1850│3,700││├──┼─────────────┼──┼───┼────┼────┼──────┤│2│五金另料│式│1│600│600││├──┼─────────────┼──┼───┼────┼────┼──────┤│四│空調送風機異常││││││├──┼─────────────┼──┼───┼────┼────┼──────┤│1│送風機拆除+保養清洗│台│16│1000│16,000│年約│├──┼─────────────┼──┼───┼────┼────┼──────┤│2│送風機測試運轉檢查工資│台│16│225│3,600││├──┼─────────────┼──┼───┼────┼────┼──────┤│3│五金另料(含鋁潔劑)│式│1│1200│1,200││├──┼─────────────┼──┼───┼────┼────┼──────┤│五│水療池盤面啟動開關損壞復原││││││├──┼─────────────┼──┼───┼────┼────┼──────┤│1│啟動開關│只│3│180│540││├──┼─────────────┼──┼───┼────┼────┼──────┤│2│安裝工資│只│3│100│300││├──┼─────────────┼──┼───┼────┼────┼──────┤│六│玄關入口處燈具短少補足││││││├──┼─────────────┼──┼───┼────┼────┼──────┤│1│CDM35W830黃光筒燈(含變壓│組│50│2520│126,000││││器)220VH:150mm││││││├──┼─────────────┼──┼───┼────┼────┼──────┤│2│安裝工資│組│50│300│15,000││├──┼─────────────┼──┼───┼────┼────┼──────┤│七│G1樓梯旁主配電室控制盤體控││││││││制器短少補足││││││├──┼─────────────┼──┼───┼────┼────┼──────┤│1│盤面啟動開關│只│6│6500│39,000││├──┼─────────────┼──┼───┼────┼────┼──────┤│2│安裝工資│只│6│300│1,800││├──┼─────────────┼──┼───┼────┼────┼──────┤│3│控制線及五金另料│式│1│1800│1,800││├──┼─────────────┼──┼───┼────┼────┼──────┤││小計││││278,128││├──┼─────────────┼──┼───┼────┼────┼──────┤││利潤及管理費│%│6││16,688││├──┼─────────────┼──┼───┼────┼────┼──────┤││稅金│%│5││14,741││├──┼─────────────┼──┼───┼────┼────┼──────┤││││││30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