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G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