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再抗告人 林智強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具狀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胡文傑法官林清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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