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明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魏高明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而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民國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英志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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