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明人 江進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江進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胡文傑法官林清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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