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賈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