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 李本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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