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酉○○被告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午○○被告子○○被告辛○○被告壬○○被告癸○○被告未○○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丑○○被告巳○○被告申○○被告戊○○○被告辰○○被告卯○○被告寅○○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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