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四號
原告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聰 送達代收人 呂治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玖仟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