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268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劉道易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劉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智祥籍設新北市○○區○○路200之1號,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足憑,依據兩造契約本件
又無約定債務履行地之記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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