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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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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