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1號聲請人 黃若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周正順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被繼承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被繼承人可供管理之遺產並提出相關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