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勝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一0六年九月八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九年六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六十四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