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5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