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榮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