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1號上訴人 薛碧麗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被上訴人 陳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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