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甲○○被告 林清漢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鐘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漢律師(即被繼承人張鐘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清漢律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43,500元。
㈡、起訴狀1份(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