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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