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922號聲請人 呂賢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元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12日聲請狀載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與所附本票原本不符,本院未能確定聲請本票裁定之系爭本票究為何紙?若係誤繕,請盡速更正聲請狀。本件業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補正,請盡速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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