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請提出聲請人各該銀行存款之存摺影本。
㈡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股票或有價證券,如是,請記載其張數
、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陳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動產,如是,請記載其保管地點、
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㈣請陳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如是,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確認聲請人是否對債務人有債權,如是,請說明對債務人之債權有無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之可能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除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外,是否尚有積欠稅款,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聲請人提出積欠各該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部分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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