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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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國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徐國康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應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國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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