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1月25日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020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8年12月23日零食15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永康市○○里○○街○○號1樓「孟小佳E網網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 田永煜 (民國81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田永煜之證言。
⑶現場照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
派出所檢查紀錄表。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