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至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至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
伍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