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83號
上訴人即 甲○○○
原   告       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裁定核定裁判費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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