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展有彎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嘉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6,353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計劃書、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還款通知函,核該二紙統一發票所蓋印之營業人係為「展有企業行」,且該還款協商計劃書亦係就此二紙統一發票所欠之貨款為分期付款,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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