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2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周雅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被繼承人 徐金蓮 之遺產狀態(僅有保證責任彰化縣
鹿港信用合作社投資新台幣3000元)未來顯不足清償遺管人報酬,聲請人是否同意未來墊付應付予遺產管理人之全部報酬及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若查得被繼承人之其他財產,足證明本件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