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全聲字第13號
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裁全字第261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以99年度裁全字第261號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是本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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