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智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625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110年度竹簡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龍智能與告訴人 翁興龍 同係國道公路特約拖吊車司機,2人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12時23分許,在新竹縣○○市○道○號南下88.6公里外側路肩處,因拖吊路肩故障車輛之細故而發生衝突,被告龍智能竟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持鐵製拖車架擲向告訴人翁興龍,致告訴人翁興龍受有右側足踝部挫傷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