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HDOOTJOSEPH男選任辯護人劉又瑄律師
顏鳳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AHDOOTJOSEPH於民國109年8月22日傍晚6時20分許,因未訂位欲至新竹縣○○市○○○街000號 徐世樵 所經營之皮塔地中海料理消費而未為店員妥適處理,遂心生不滿,於同夜8時16分許,再返回前述皮塔地中海料理店內,基於公然侮辱他人之犯意,對接待之女店長 高子 琄接續辱以:我去你的(原起訴書誤載去你媽)、去你的、白痴、 林北 就是不爽、 東亞病夫 等語,並在 高子琄 面前吐口水2次,足以貶損高子琄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AHDOOTJOSEPH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高子琄告訴被告AHDOOTJOSEPH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AHDOOTJOSEPH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高子琄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