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朱魏秀英 相對人 黃宥禎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給付拖欠租金事宜,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復中里郵局存證號碼000011號郵局存證信局、退件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限時掛號函件執據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於新竹縣○○鎮○○里00鄰○○路○段000巷000弄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市○○街00號」,致前開存證信函遭以招領逾期而退回,亦有前開退件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