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2號
原告 張宗一
送達: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淑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