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
法定代理人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復中
被告 蔡嘉寶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茲因被告已於111年1月21日入監執行,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