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

原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任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復中

被告 蔡嘉寶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茲因被告已於111年1月21日入監執行,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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