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400號

原告 陳宗聖

被告 翁聖傑

莊家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亦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24頁);又被告翁聖傑、莊家涵之住所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王盈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