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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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澤松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劉美珠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0
號
被 告 劉進春 住○○市○○區○○里○○街000巷00
弄0號三樓
劉堅國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號
兼上開2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來 住雲林縣○○市○○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4行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9日
2
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4行
110年4月22日
110年1月18日
3
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31行
劉美珠
4
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6行至7行
109年度斗地普字第108920號
106年度斗地普字第78560號
5
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20行
劉美珠
刪除
6
附表
被繼承人 許明政 之遺產
被繼承人 劉黃月英 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