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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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澤松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劉美珠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0

            號

被   告  劉進春   住○○市○○區○○里○○街000巷00

            弄0號三樓

  劉堅國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號

兼上開2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來   住雲林縣○○市○○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4行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9日

2

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4行

110年4月22日

110年1月18日

3

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31行

許懷壬

劉美珠

4

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6行至7行

109年度斗地普字第108920號

106年度斗地普字第78560號

5

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20行

劉美珠

刪除

6

附表

被繼承人 許明政 之遺產

被繼承人 劉黃月英 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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