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案件卷
內代號為00000000號之人)
送達代收人 涂秀蕊 律師被告 簡明川 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2之6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明川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