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映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陳桂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佳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瑤聖林企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0,709元│0000000│100年8月31日│││溫文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2│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6,440元│XB0000000│100年8月20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3│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7,824元│XB0000000│100年9月20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4│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260元│XB0000000│100年10月20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5│暐信工程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4,674元│AD0000000│100年9月20日││││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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