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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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董黃秀碧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查名邦律師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曾彥鈞 律師被告 黃峻強
黃俊榮 黃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或提出兩造另行「合意」之鑑價機構。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就系爭土地東、西兩側之價額是否與該土地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相當,互有爭議,而有鑑定原告分割方案找補金額之必要,經本院依兩造合意自本院民事執行處鑑定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取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機構,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具狀表示鑑定費過高,且應由被告預納等語,惟系爭土地分割為東、西兩側之分割方案為原告所提出,且本件鑑定費將列入訴訟費用,是應由原告預納。而本件因原告未繳納鑑定費,致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無法進行鑑定,使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向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或提出兩造另行合意之鑑價機構。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亦未提出兩造另行「合意」之鑑價機構,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預納,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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