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志豪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超商,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0,000餘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超商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111年6月止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⑴每月是否有實際支出父親 張暉旻 、母親 吳錦鳳 扶養費?如有,每月扶養費金額各為若干元?並補提受扶養親屬張暉旻、吳錦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張暉旻、吳錦鳳是否領有相關政府補助金?如有,每月金額為若干元?並補提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釋明何以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數額之加總,與更生聲請狀第一頁所載債務總金額4,523,016元不符?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總金額究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