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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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台南真光靈糧堂之董事長 陳金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真光靈糧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真光靈糧堂(下稱台南真光靈糧堂)之董事長,台南真光靈糧堂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10、11、1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其提出之台南真光靈糧堂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8屆第10、11、12次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1年5月31日南市民宗字第1110657164號函及本院109年1月31日登記簿第99號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可以認定為真實。又台南真光靈糧堂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台南真光靈糧堂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台南真光靈糧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