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49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即 廖基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廖基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廖基凱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廖基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基凱(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管理職務包含承受110年度司執字第105739號執行事件、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8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收受債權人報明債權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支付命令、公示催告聲請狀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承受強制執行程序、支付命令程序、聲請公示催告,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5,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