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展興忠指定辯護人李志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展興忠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108年5月22日裁定自108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8年5月28日審理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8年7月23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有多次因案經院、檢通緝之紀錄,顯見被告曾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程序,況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27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8月,衡其刑度非輕,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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