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