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甲○○於經建佑醫院醫師診斷結果,因一氧化碳中毒,認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併全攤,而已無識別及陳述能力,有該院97年4月
30日建佑院字第09700144號函及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97年4月3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足稽,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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