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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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F○○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O○○訴訟代理人乙○○被告G○○被告D○○ 李清 被告S○○李清被告玄○○李清被告Q○○○李訴訟代理人D○○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午○○李清被告E○○李清被告申○○李清被告丁○○李清被告戊○○李清訴訟代理人D○○被告A○○被告宇○○被告黃○○訴訟代理人丙○○被告B○○被告地○○被告丙○○被告 李友中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卯○○被告C○○○被告子○○被告辰○○被告丑○○被告酉○○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未○○ 李國 被告癸○○被告甲○○○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宙○○訴訟代理人L○○被告巳○○被告戌○○被告天○○被告壬○○被告己○○被告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訴訟代理人M○○
T○○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訴訟代理人H○○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訴訟代理人R○○
P○○N○○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