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手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更正「基於輸入、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之犯意(聲請人誤為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某日,自大陸深圳某處(聲請人誤為香港),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手錶並將之攜入臺灣,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某時」及證據應增加「此外,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八紙、被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一件、護照M本、照片二十四幀可證」外,其餘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又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謂之「輸入」,於解釋上應包括自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將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進入臺灣地區之情形在內,始符合保障商標專用權人之意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上開二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論處。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其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扣案和附表所示之仿冒手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附表:
┌──┬───────────┬──┬───┬─────────┬─────────┬────┐│編號│商標圖案│中文│審定號│專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仿冒商品││││名稱││││及數量│├──┼───────────┼──┼───┼─────────┼─────────┼────┤│一│PATEK│百達│○○一│鐘錶及其組件│ 瑞士 商‧派特飛力浦│手錶七只││││翡麗│一○七││公司││││PHILIPPE││二一││││├──┼───────────┼──┼───┼─────────┼─────────┼────┤│二│VACHERN│江斯│○○一│鐘錶及其組件│瑞士商‧ 瓦希倫 及康│手錶六只││││丹頓│一○七││斯坦丁股份有限公司││││CONSTANNTIN││一九││││├──┼───────────┼──┼───┼─────────┼─────────┼────┤│三│ROLEX│勞力│○○○│錶、及其他計時器具│瑞士商.瑞士勞力士│手錶二十││││士│二○九│、及其各種與附件、│錶廠│九只│││││二三│錶、及併合於錶上使││││││││用之寶石、及應屬於││││││││本類之其他商品│││├──┼───────────┼──┼───┼─────────┼─────────┼────┤│四│OMEGA│亞米│000│錶及其組件│瑞士商.亞米茄有限│手錶二只││││茄│三三六││公司││││││二六││││├──┼───────────┼──┼───┼─────────┼─────────┼────┤│五│CARTIE│卡地│000│各種錶及其零組件│荷商‧卡地亞國際公│手錶三只│││R│亞│一五六││司││││││0二三││││├──┼───────────┼──┼───┼─────────┼─────────┼────┤│六│BVLGARI│寶格│00一│鐘錶及其零組件、天│義大商. 普魯嘉里公 │手錶一只││││麗│四二九│文航海用精密計時器│司││││││一八││││││││││││├──┼───────────┼──┼───┼─────────┼─────────┼────┤│七│MONTALA│ 萬寶 │00五│各種錶及其零組件、│德商‧ 萬寶龍 文具有│手錶二只│││C│龍│一四七│計時器│限公司││││││九五││││├──┼───────────┼──┼───┼─────────┼─────────┼────┤│八│AP│愛彼│000│鐘錶及其零組件│瑞商.奧德曼必固控│手錶一只│││AUDEMA││六四八││股公司││││PIGUET││二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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