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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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94年度訴字第37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1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則被告至遲應於94年2月3日提起上訴(期間末日95年2月2日係假日,應延至同年月
3日為期間末日),又被告在押,其向看守所提出上訴狀,亦無庸計算在途期間。乃被告遲至95年2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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