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請準時到庭。
二、兩造請先陳報對於未監護子女探視進行情形。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