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世杰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世杰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於該期日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回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3日北檢銘改112助1560字第1129082586號函檢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8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35761號函暨拘提報告書、拘票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5日雲檢亮公112助437字第1129024431號函檢附之拘提報告書、拘票各1份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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